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
项的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
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权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日等事项)
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
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且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并一致同意本次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
字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
武亚军 邹惠平 刘江宁
刘 燕
庄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