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人”)作为正在对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麟科技”
“公司”
“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5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
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刘永泽、潘杰克
(三)现场检查人员
刘永泽、方路航
(四)现场检查时间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
料,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5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
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
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
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
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说明,
查阅会计师关于丛麟科技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的专项审核说明,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
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取得
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
募投项目、调整原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
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及调整原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公
司拟调减“运城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基地刚性填埋场项目”计划投入的募集资
金金额 15,000 万元,并将该等募集资金投资于新增募投项目“射阳港经济区(工
业区)危险废物处置改扩建项目”,优先推进“射阳港经济区(工业区)危险废
物处置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保荐人提示公司严格按照变更后的募投项目计划加
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密切跟踪市场环境变化、积极评估论证市场外部环
境变化及公司内部情况对募投项目可行性的影响,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此外,新项目的最终效益受到未来
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等多方面影响,存在一定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受当前市场环境及危险废物行业竞争激烈的影响,为精准
匹配上海地区客户的需求变化、规避短期供需失衡风险,同时进一步提升项目技
术适配性与产能利用效率,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及谨慎投资的原则,在不改变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上海临港
地区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示范基地再制造能力升级项目”的实施期限延期
至 2028 年 2 月,公司后续将稳步推进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
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基于前述检查
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
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经营状况,就回款情况、主要经营数据进行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一方面继续加强对《公司法》《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学习,不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不断提高公
司规范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加强子公司日常经营的管理,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
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会计师配合提供了丛麟科技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丛麟科技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丛麟科技 2025 年年
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