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4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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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东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任意分配。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所称的“董事”,指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的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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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中,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规定。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会换
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以书面方式提名董事
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交
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
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
的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是否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收到提名人的资料后,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
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
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选举。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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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公开声明自己是否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
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二)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第十一条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
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
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董事的当选人数符
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具
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
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
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所拥有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
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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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
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
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累积表决票数
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
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
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
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
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节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十四条 现场股东会投票表决完毕后,公司工作人员
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
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
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
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非累积)
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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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则董事会成员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如均不当选
则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则应就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
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第十七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则应就所缺名额
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
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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