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4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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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
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节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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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四条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除外)享有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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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虽属
于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
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易。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下设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发展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设置及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批准,并作为本规则的附件。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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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
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
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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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之日
起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 5 日以专人送出、即时通讯软件、邮件或者法律法规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
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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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网
络会议、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事后提交
书面表决票作为会议决议依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可
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会议相关资料。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按
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规定期限内
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证明文件的,或者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
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人数来计算。
               第四节 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应当出
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
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
事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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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理由不能
出席的独立董事要事先协商,以免出现全体独立董事缺席的
情况。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和中介机构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节 会议提案
 第二十条 会议提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
层和董事个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办公室或
董事长提交。
 第二十一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议人书面提案和有关
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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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补充。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
交人的同意。
            第六节 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出
席会议人员状况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第二十六条 若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董事会可再次通知
一次。
 第二十七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
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
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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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其他书面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一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董事会秘
书汇总,在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
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
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
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三条 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应被
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
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之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
上的董事签署。一项由董事签署或载有董事名字及以电子签、
电报、电传、邮递、传真或专人递送发出的公司的决议应被
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文件。该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当
日开始生效。
 第三十四条 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
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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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过半数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对该议题进行
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
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在一个月内不再审议
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董事会决
议。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
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董事会
进行决议,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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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董事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中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独
立董事应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意
见与董事会决议一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
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和提交提案的董事应当督促经营管理
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
会会议上通报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
事会上议论以及决议的事项公开在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
幕信息,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均负有对决
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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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的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
漏董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议定事项。
            第七节 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
董事签字认可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为十年。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
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
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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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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