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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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
   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工资总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促进公司
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特点的基础上,规范
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联合网
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
付给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董事包括控股股东代表、战略投资者代表、职工
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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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实施的管理机
构,承担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研
究和审查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与方案、工资总额预算及执行情
况等职责。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从公司战略和业绩目标出发,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举、效率和公平并重、既符合企业一般规
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和决定机制。
  (二)坚持效益导向为原则。工资总额管理坚持与经济效益
紧密联动,以价值创造为核心,实现“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
工资降”。
  (三)坚持分类施策。建立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界
定组织分类,提升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要求制定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长与效
益下降时激励约束总体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幅,推
动工资与效益匹配;建立效率对标调节机制,综合考虑人力资源
投入产出效率等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工资总额增幅;建立工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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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调控机制,结合国家有关工资指导线、监管部门工资调控要求,
合理调控工资水平增长。
  公司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现行工资总额
管理办法出现联动机制失衡、指标失效等情形,由董事会根据有
关情况相应调整。
  第六条   规范工资列支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工资列支渠道,调整
优化工资收入结构,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支
出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七条   完善薪酬内部分配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及本办法规定,不断完善薪酬内
部分配制度,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
机制,根据不同岗位职责、业绩贡献等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薪酬
水平。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八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推动公司改革发
展,规范公司治理,强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公司发
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
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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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统筹兼顾,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合理
确定管理人员与员工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公司有质量、有效益的
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绩效评价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履
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薪酬规则
  (一)董事中的控股股东代表、职工董事: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取得薪酬,按其在管理层的任职和考核
情况确定薪酬;在公司担任其他全职职务的,按照其实际担任职
务对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董事中的战略投资者代表: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任何
形式的薪酬或津贴,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三)独立董事:津贴根据履职情况动态调整;根据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不在公司领取津贴的,从其规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岗位价
值及考核结果核定薪酬。
  第十一条    薪酬结构
  董事中的控股股东代表、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
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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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   薪酬发放
  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薪酬水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其主要职责、履职情况、
公司经营情况、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协调。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
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
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   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根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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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
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
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得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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