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公开征集转让股份与受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6 年 5 月 13 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
大股东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 “义乌经开”)与义乌真爱数
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真爱数智”)签署的《股权交易合同》,
义乌经开向真爱数智转让所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66,255,368 股(占比 6.00%),
交易金额合计 355,128,773 元。
? 本次权益变动前,义乌经开持股 66,255,368 股(占比 6.00%),真爱数
智持股 102,249,872 股(占比 9.26%);本次权益变动后,义乌经开不再持有公
司股份,真爱数智持股 168,505,240 股(占比 15.26%)。本次权益变动后,因
控股股东真爱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真爱集团”)为真爱数智控制方,真爱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由 210,666,037 股(占比 19.08%)增加至
制人发生变化。
限售流通股合计 66,255,368 股(占比 6.00%),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真爱数智
为本次公开征集的最终受让方(详见公告:2026-004、009、030)。
同》,义乌经开向真爱数智转让所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66,255,368 股(占比
一、本次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147634278Y
注册资本 677,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 300 号
法定代表人 骆肖鹏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管理;城市绿化、园林项目
建设;各类政府(社会)性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国有资产经营
管理、物业服务与咨询;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
经营范围 发;以投资、控股、参股、转让等形式从事资本经营业务。电动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土地整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3-06-29
经营期限 1999-05-24 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 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义乌真爱数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DLFW439C
注册资本 35,98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 B7 幢 14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4-05-11
经营期限 2024-05-11 至 2032-05-10
真爱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1%、义乌市数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东
股 4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主体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 表决权
(股)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比例
/ 义乌经开 66,255,368 6.00% 6.00% 0 0% 0%
合计 66,255,368 6.00% 6.00% 0 0% 0%
真爱集团 107,377,265 9.72% 9.72% 107,377,265 9.72% 9.72%
一致
郑 扬 1,038,900 0.09% 0.09% 1,038,900 0.09% 0.09%
行动
人 真爱数智 102,249,872 9.26% 9.26% 168,505,240 15.26% 15.26%
合计 108,416,165 19.08% 19.08% 276,921,405 25.08% 25.08%
注: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义乌经开持股 66,255,368 股(占比 6.00%),真爱数智
持股 102,249,872 股(占比 9.26%);本次权益变动后,义乌经开不再持有公司
股份,真爱数智持股 168,505,240 股(占比 15.26%)。
因控股股东真爱集团为真爱数智控制方,真爱数智为真爱集团一致行动人,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真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郑扬、真爱数智)
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由 108,416,165 股(占比 19.08%)增加至 276,921,405 股
(占比 25.08%)。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股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义乌真爱数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1)转让价格: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转让单
价 5.36 元/股,共计人民币(大写)叁亿伍仟伍佰壹拾贰万捌仟柒佰柒拾叁元整
(?:355,128,773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汇入义乌产
权指定银行账户(户名: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120802121910002944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词林支行);
乙方向资金结算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行为,视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转让价款的付款义务。
(3)转让价款的清算及划转方式为:
在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全部转让价款汇入义乌产权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由义乌产权将全部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义乌经济技术
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5602012010090021321,开户银行:浙江稠州商业
银义乌营业部)。
(4)交易凭证出具前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双方均不可撤销的同意义乌产
权可暂缓合同项下款项和费用的收取或支付等行为,待处理结果明确后照其办
理。
(1)股权交易涉及需向证券交易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主管部
门、审批机关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审
批机关申报的义务。
(2)义乌产权在收到甲乙双方签章的本合同、乙方在完成本合同所涉全部
款项且甲乙双方均将服务费结清之日(前述三条件均满足)起三个工作日内,向
甲乙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3)本合同项下的股权交易获得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
当共同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视为股权交易完成之日。
在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股权交易费用,包括股权变更、过户
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
事宜,如果国家有关规定约定不明的,由乙方承担。
(1)甲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2)甲方承诺申请挂牌时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和完整(含有关附件);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
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发生效力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股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5)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
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乙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
法律文件;
(4)乙方承诺所提交的资料和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证明均为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和完整(含有关附件),并已知悉有权登记机关关于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的有关规定,确保自身受让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能符合有权登记
机关对公司股东主体资格的要求;
(5)乙方承诺因受让转让标的而打入指定账户的转让价款,款项来源真实、
合法。如今后因此笔款项发生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承诺本次受让转让标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
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转让标的的情形;
(7)乙方承诺本次交易最终若未能获得甲方或其国资主管单位等有权机构
审批通过,则双方终止交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乙方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或作为失信主体被惩
戒,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经营行为规范且无不良记录。
(1)乙方在竞买前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壹亿零陆佰伍拾叁万
捌仟陆佰叁拾贰元整(¥:106,538,632 元)在本合同生效后转为本合同的履约
保证金。如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属甲方不履行合同,
应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因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返
还乙方。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3)甲方无正当事由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交付超
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股权交易标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
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本合同及股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
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