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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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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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4:30 在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中山东路 18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7 层博汇股份)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 份 112,577,477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 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75,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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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112,554,7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8%;
反对: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1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
表决结果:
同意:112,554,7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8%;
反对: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1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
表决结果:
同意:112,536,8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39%;
反对:25,3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5%;
弃权:15,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36%。
表决结果:
同意:112,554,7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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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1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
表决结果:
同意:112,554,5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7%;
反对: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15,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7%。
表决结果:
同意:112,554,7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8%;
反对: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1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
表决结果:
同意:112,554,7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8%;
反对: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15,200,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
表决结果:
同意:112,554,5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7%;
反对: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15,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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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112,541,5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1%;
反对:7,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28,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0%。
表决结果:
同意:112,547,3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32%;
反对:14,9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3%;
弃权:1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
表决结果:
同意:13,283,8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21%;
反对:14,9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22%;
弃权:15,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57%。
表决结果:
同意:112,554,7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8%;
反对: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1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12,554,7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8%;
反对: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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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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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许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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