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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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化纤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南
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股东会召集人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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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鹰路 79 号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汪爱清女士主持。
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5】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353,378,30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27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6,591,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8】%。
经经办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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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27】人(现场出席的 3 自然人股东选择了网络投票),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345,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股东共计【233】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148,219,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办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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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案
议案 2,议案 4-11 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8 涉及特别决
议议案,议案 9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
案。经经办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经办律师
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经办律师核查,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采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
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
议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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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
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