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诺德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郭子威律师出席并见证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诺
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6年5月13日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夏路1号创智云中心A1栋30层诺德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陈立志主持。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413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3,993,40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33.921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
份证明,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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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82,86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67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1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82,71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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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51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0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82,754,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55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6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1,127,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93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4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1,00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80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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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1,136,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94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68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82,807,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61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7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82,637,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44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9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82,584,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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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38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8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82,83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640,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9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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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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