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
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
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
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常熟
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原《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方
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股东常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 2026 年 4 月 27 日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与原《会议通
知》合称为“《会议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除增加常熟市天润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提议的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地点、网
络投票事宜、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龙腾工业
园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情况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经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
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
权代表)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8,573,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2.941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138,924,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261%。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1 项议案系由股东常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议
作为本次股东会的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截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常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公司 9.55%的股份,具有临时提案资格。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
露了《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常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提案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该临时提案可供本次股东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常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外,本次
股东会无其他新增临时议案,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部分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十一项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议案中,第 1-8 项、第 11 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
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同意,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第 9 项、第 10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其他股东无异议,该
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