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风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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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71 号
致: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 A 座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
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4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 A 座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姜利凯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64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63,828,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715%,其
中: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23,410,05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260%。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64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0,418,27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145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64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0,544,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7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64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851,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361,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52%;反对1,331,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5%;弃权1,851,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6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833,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384,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15%;反对1,326,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7%;弃权1,833,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59,6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232,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320,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45%;反对2,991,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7%;弃权1,232,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66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317,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375,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6%;反对1,85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1%;弃权1,317,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543,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805,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258,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24%;反对1,47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8%;弃权1,805,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拟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59,601,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106,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316,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21%;反对2,120,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0%;弃权2,106,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绩效考核与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1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870,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835,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14%;反对1,83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3%;弃权1,870,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145,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871,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860,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93%;反对1,81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0%;弃权1,871,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2,398,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137,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9,113,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215%;反对38,292,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58%;弃权3,137,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52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928,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237,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72%;反对1,37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9%;弃权1,928,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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