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关于酒钢宏兴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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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全部
资料。
  本所亦根据规定的要求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
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我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下列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
间等有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
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6 年 5 月 13 日 14 点 40 分;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3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侯名强先生主持(董事长杜昕先生因公出差,未能现场参
会),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数
为 3,688,565,5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912%。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403 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58,191,47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9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1,408 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746,757,03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9.8202%。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
的还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
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3,738,349,030 票同意,7,223,700 票反对,1,184,3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55%。
  表决结果:3,737,819,030 票同意,7,462,600 票反对,1,475,4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14%。
  表决结果:3,735,173,230 票同意,9,596,500 票反对,1,987,3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08%。
  表决结果:3,735,670,830 票同意,9,115,600 票反对,1,970,6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041%。
  表决结果:3,736,296,630 票同意,9,171,400 票反对,1,289,0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08%。
  表决结果:3,739,047,430 票同意,6,422,300 票反对,1,287,3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942%。
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49,286,850 票同意,13,623,852 票反对,1,326,4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6.7264%。
  此项议案关联股东——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预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5,147,302 票同意,7,657,400 票反对,1,432,400 票弃权,同
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8496%。
  此项议案关联股东——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53,340,202 票同意,9,088,500 票反对,1,808,400 票弃权,同
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0364%。
  此项议案关联股东——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715,833,487 票同意,29,930,343 票反对,993,2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746%。
  表决结果:49,559,150 票同意,13,669,752 票反对,1,008,2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1503%。
  此项议案关联股东——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735,872,130 票同意,9,480,400 票反对,1,404,5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094%。
  表决结果:3,735,643,930 票同意,9,550,600 票反对,1,562,5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033%。
  表决结果:3,736,128,430 票同意,9,103,000 票反对,1,525,6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63%。
  表决结果:3,735,508,330 票同意,9,301,300 票反对,1,947,4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97%。
  表决结果:3,736,481,630 票同意,8,840,600 票反对,1,434,8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57%。
  表决结果:3,716,083,787 票同意,26,485,443 票反对,4,187,8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813%。
  表决结果:3,739,233,730 票同意,6,043,600 票反对,1,479,700 票弃权,
同意票代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992%。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所有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就涉及关联交易第 7 项、第 8 项、第 9 项、第 11 项
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审议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没有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并未
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
同意贵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
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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