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17 号
致: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3 点 30 分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孙任靖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43 人,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57,353,91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4,930,74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727%。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23,17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3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491,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6%。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情 况 : 同 意 257,325,11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持 有 表决 权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意257,324,219 股, 占 出 席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61,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0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6381%;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 情 况 : 同意257,324,319 股, 占 出 席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意256,027,903 股, 占 出 席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65,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6.7821%;反对1,308,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52.5235%;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694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意257,289,019 股, 占 出 席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26,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953%;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8621%;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意257,324,019 股, 占 出 席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61,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000%;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6421%;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意257,291,419 股, 占 出 席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为参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已
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57,075,3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2%;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61,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839%;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6541%;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为参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已
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57,075,3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2%;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61,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839%;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6541%;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为参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已
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57,074,9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0%;反对15,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60,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678%;反对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6341%;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