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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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
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宏华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有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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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
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小团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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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4,963,50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05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
共 14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9,551,66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12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
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 15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4,515,16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8.463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计 148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数 19,237,10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0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
资格进行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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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七次会议决议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以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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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
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04,467,43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43%;反对 39,5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8,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表决情况:同意 104,467,43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43%;反对 39,5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8,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表决情况:同意 104,468,23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50%;反对 39,5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7,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90,177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7560%;反对
表决权的 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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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04,468,23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50%;反对 39,5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7,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90,177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7560%;反对
表决权的 0.0384%。
表决情况:同意 104,135,79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891%;反对 105,1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9%;弃权 10,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1,543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3992%;反对
表决权的 0.054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4,462,82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499%;反对 41,9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弃权 10,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表决情况:同意 103,294,28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98.8318%;反对 1,209,5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2%;弃权 11,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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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04,401,79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15%;反对 105,1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6%;弃权 8,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3,743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4107%;反对
表决权的 0.0425%。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6,611,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43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33,3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14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1)至(9)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