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文
体”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受明诚文体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
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公司向本所作出的以下确
认:(1)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2)公司
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武汉明诚
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已于
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鞠玲主持。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经审查,明诚文体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现 场 出 席 和 参 与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44 名 , 代 表 股 份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明诚文体核查确认,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1 名,代表股份 28,293,2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但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此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明诚文体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未
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的表
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对网络投票数据进行了确认。
(二)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531,856,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87%;
反对 19,266,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66%;弃权 1,46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691,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470%;反对 19,266,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07%;弃权 1,46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3%。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32,445,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53%;
反对 18,704,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9%;弃权 1,4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28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547%;反对 18,704,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16%;弃权 1,4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7%。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3,784,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112%;
反对 19,203,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68%;弃权 1,43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784,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112%;反对 19,20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68%;弃权 1,43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20%。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32,325,1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35%;
反对 18,396,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91%;弃权 1,8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159,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712%;反对 18,396,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79%;弃权 1,86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9%。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31,726,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51%;
反对 19,424,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52%;弃权 1,43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561,0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565%;反对 19,424,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99%;弃权 1,43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6%。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31,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09%;
反对 19,603,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76%;弃权 1,5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261,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492%;反对 19,603,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41%;弃权 1,55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7%。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8,346,9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181,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166%。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8,306,4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141,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886%。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8,246,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081,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470%。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32,483,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317,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805%。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8,306,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141,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887%。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8,374,6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209,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357%。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31,434,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269,3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545%。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明诚文体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