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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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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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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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贵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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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以下
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
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新星南路 155 号
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5 月 6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308 名,持有公司股份 35,668,87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4689%(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
数)。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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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0 名,持有公司
股份 175,601,6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472%(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
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5,518,8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 76,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4%;
弃权 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8%。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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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5,669,072 股,同意 34,040,601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5.4345%;反对 1,617,3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5344%;
弃权 1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5.4345%;反对 1,617,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3,970,962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713%;反对 1,617,4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211%;
弃权 13,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5.4283%;反对 1,617,4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3,970,962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713%;反对 1,617,3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210%;
弃权 1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5.4283%;反对 1,617,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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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3,971,462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716%;反对 1,617,3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210%;
弃权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5.4297%;反对 1,617,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3,971,462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716%;反对 1,617,3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210%;
弃权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5.4297%;反对 1,617,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3,971,462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716%;反对 1,617,3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210%;
弃权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5.4297%;反对 1,617,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3,970,462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710%;反对 1,618,3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216%;
弃权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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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95.4269%;反对 1,618,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5,507,819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5%;反对 81,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4%;
弃权 1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9.7369%;反对 81,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5,507,819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5%;反对 81,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4%;
弃权 1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9.7369%;反对 81,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5,507,319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2%;反对 81,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4%;
弃权 12,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9.7355%;反对 81,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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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3,970,562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711%;反对 1,618,3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216%;
弃权 12,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5.4272%;反对 1,618,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3,970,562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711%;反对 1,618,3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216%;
弃权 12,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5.4272%;反对 1,618,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3,970,562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711%;反对 1,618,3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216%;
弃权 12,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5.4272%;反对 1,618,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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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5,515,919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11%;反对 77,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41%;
弃权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9.7596%;反对 7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5,669,072 股,同意 35,583,058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89%;反对 76,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36%;
弃权 9,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9.7588%;反对 7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5,515,7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10%;反对 76,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3%;
弃权 9,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7%。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5,506,019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55%;反对 8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88%;
弃权 9,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7%。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5,510,519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81%;反对 78,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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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2,7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9.7445%;反对 7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44,926,212 股,占有
效表 决股份总 数的 82.5312%;反对 30,660,821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持股份的 13.9999%;反对 30,660,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九)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5,512,519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92%;反对 7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41%;
弃权 11,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5,601,633 股,同意 175,515,5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76,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3%;
弃权 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9.7586%;反对 7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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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