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9 证券简称:达意隆 公告编号:2026-025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6 年 5 月 13 日 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
开。
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83名,代表股份数量68,537,58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4.4360%。其中:
决权股份总数的27.399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6%。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同意票数 表决权股份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结果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陆正华女士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就2025年度履职
情况作了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26年4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同意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结果
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票数 票数 票数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同意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结果
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票数 票数 票数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同意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结果
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票数 票数 票数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同意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结果
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票数 票数 票数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同意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结果
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吴小满先生、王燕囡女士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
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票数 票数 票数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同意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结果
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吴小满先生、王燕囡女士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
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票数 票数 票数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同意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结果
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吴小满先生、王燕囡女士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
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票数 票数 票数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陈翊律师、廖颖华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