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谐波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2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
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4:30 在苏州市吴中区尧峰西
路 6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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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构的议案》;
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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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所有股东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
的股东共计 38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84,726,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46.215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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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议案》;
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逐项表决,其中,议案 7 作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议案 2、议案 3、议案 5、议
案 7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 5 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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