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帕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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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 号)批复,浙江帕瓦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 3,359.455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1.88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4,288.5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59,513.00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 保荐机构”)担
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李欢、解林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184
注册资本           15,904.751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
法定代表人          方琪
实际控制人          王振宇
联系人            濮卫锋
联系电话           0575-8070967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9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9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帕瓦股份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督促发行人对被占用的资金进行持续追讨,以维护发行人股东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宋
震寰接替李欣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高陈
玲接替宋震寰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解林
接替高陈玲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因发行人原因对发行人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96 号),由于公
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22 号),由于公司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且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48 号),因公司虚增
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
致 2023 年年报及 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浙江证监局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5]0011 号),由于公司
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第三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进行了内控诊断和责任追溯,对管理层进行了合规培
训,对财会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同时完善相应制度,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
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荐机构已督促
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其他重大事项
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根据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于 2025 年 6 月出具的《资金占用情况
说明》,张宝通过供应商占用公司资金 14,142.00 万元,占用销售货款 4,991.88 万
元,合计占用公司资金 19,133.88 万元。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收到公安机关出
具的《立案决定书》,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发布公告,已获悉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
以职务侵占罪对张宝作出逮捕决定;此外,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
              (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0 号),张宝收到中国
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1 号),公司及张宝因
证监会对其送达的《立案告知书》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张宝立案。2025 年 12 月 11 日,
公司发布公告,张宝持有的公司 10.41%的股份均已被诸暨市公安局司法冻结或
轮候冻结。2026 年 2 月 7 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浙江
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获悉犯罪嫌疑人张
宝等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重大责任事故案一案,诸暨市公安局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截至目前,上述事项仍处于中国证监会和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张宝资金占
用的具体情况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机关调查结果为准。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时
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持续追讨被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财务报告均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
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积极整改,开展全面内控诊断和责任追溯,并对管理
层、财会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完善了相应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并对占用的资
金进行持续追讨。
   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12.9.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 A 股股票于 2025 年 5 月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 A 股股票于
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
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信
息披露,并持续追讨被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工作期间,前文“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
情况”中所述的张宝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被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
施以及公司被立案调查涉及事项等相关事项中,张宝等相关人员及公司存在通过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刻意隐瞒事实等方式欺骗保荐机构的情况。除该等情况外,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配合。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根据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48 号),因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
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 2023 年年报及 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
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
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前文“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
事项及处理情况”中所述的张宝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被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
纪律处分措施以及公司被立案调查涉及事项等相关事项中,公司存在未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
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由于公司仍存在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涉嫌占用公
司资金事项,保荐机构无法判断张宝涉嫌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影响,因此无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发表
意见。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泰
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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