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
“发行人”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
人”
“保荐人”或“浙商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
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非经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波远洋、柯林电气、明泰股份等多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旭光股份、三川股
份、宁波港、德创环保、三维通信、浙江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浙江沪杭甬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银江股份、汉鼎宇佑、围海股份、浙江交科、汉嘉设计重大资产
重组;浙江交科公开发行可转债;浙商中拓全面要约收购等项目。
波联合、锡业股份、信雅达、数智交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龙头股份、新锦江、
华茂股份增发股票;国恒铁路、旭光股份、三川智慧非公开发行股票;浙江交科
重大资产重组;浙江交科公开发行可转债;浙商中拓要约收购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参与曼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美欣达、德创环保非公开
发行股票、曼卡龙、浙江震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银江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浙
江交科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OCEAN SHIPPING CO., LTD.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宁波远洋
股票代码 601022
注册资本 130,863.333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晓峰
董事会秘书 周佳晶
成立日期 1992 年 7 月 1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1 年 3 月 22 日
许可项目:国际班轮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
省内船舶运输;船舶拆除;船舶检验服务;技术进出口;保险代理
业务;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国内船
舶管理业务;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际船舶
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船舶修
理;船舶销售;无船承运业务;集装箱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 2 幢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269 号环球航运广场
电话 86-574-88278740
传真 86-574-88025087
互联网网址 www.nbosco.com
电子信箱 ird@nbosco.com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10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 10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证
合计 1,102,639,336 84.2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期末净资
产额(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累计分配
现金股利金额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截至
(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合计 879,321.86 820,881.70 789,945.62
负债合计 264,923.51 241,153.88 246,281.96
所有者权益合计 614,398.35 579,727.81 543,663.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613,196.49 578,721.84 542,830.31
少数股东权益 1,201.86 1,005.98 833.36
②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610,736.72 527,153.85 446,913.20
营业利润 86,470.75 72,374.56 63,582.70
利润总额 86,485.47 72,920.06 66,258.35
净利润 65,448.30 55,545.48 50,063.6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409.00 55,373.92 50,403.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③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0,678.01 108,657.46 82,848.9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8,602.52 -88,494.83 -84,747.8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2.89 -37,236.29 -12,932.5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165.02 -16,224.19 -14,232.09
(2)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简要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流动比率(倍) 1.12 1.27 1.46
速动比率(倍) 1.08 1.23 1.4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3.99 32.57 30.27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0.13 29.38 31.1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6.04 5.66 5.41
存货周转率(次) 61.53 60.13 56.17
基本每股收益(元) 0.50 0.42 0.39
稀释每股收益(元) 0.50 0.42 0.3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92 9.90 9.58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浙商证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
通集团”),其通过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
司间接持有浙商证券 46.46%的股份。浙江交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
委,持有浙江交通集团 90%股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其通过
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间接持有发行人 81%的股份。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浙商证券自营部门及资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91,600
股,持股比例为 0.01%。上述情形为浙商证券日常业务相关的市场化行为,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商证券已建立并执行严格的
信息隔离墙制度,上述情形不会影响浙商证券公正履行保荐及承销责任。
除上述情况以及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保荐人不存在
自身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江交通
集团 90%股权,浙江交通集团为浙商证券的实际控制人。
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浙商证券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浙商证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浙商证券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等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浙商证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
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部审核程序,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
荐人(主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的。具体有以下控制程序:
(1)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核查
本保荐人设立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
控制。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通过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
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把关和
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
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
行核查和判断。
(2)合规审查
本保荐人设立合规管理部,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下,通过进行合规审查、
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投
资银行类业务合规风险的合规管理职责。同时在合规管理部下设投行合规小组,
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通过履行合同和对外申报材料审查、利益冲突审查、参与
立项及内核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廉洁从业管理、信息隔离墙、反洗钱等
专项合规工作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合规风险节点。
(3)内核机构核查
本保荐人设立非常设机构内核委员会和常设机构投资银行内核办公室(以下
合称“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程序。内核机构通过介入主要业
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行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对投资
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
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本项目申报材料经公司内核委员会和
内核办公室最终审议通过后对外报送。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应到 9 人,9 人参加表决,
符合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内核会议一致同意保荐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申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意保荐宁波远洋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二、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保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根据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人
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6
年 4 月 16 日,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批复;2026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上述议案。
就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本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以及控股股东出具的批复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人
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
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因此,本保荐人同意保荐宁波远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合规性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
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宁波舟山港与北部湾港,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
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如
下: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
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9,488.99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集装箱船舶购置项目、集装箱购置项目。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
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宁波舟山港、北部湾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五十八条及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及五十九条规定:“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
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
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
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1)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
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及五十九
条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
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
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况。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宁波舟山港仍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仍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规定
本性支出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其中宁波舟山港认购 72,701,852 股,北部湾港认
购 72,701,852 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若公
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
量将作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到位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距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已满 18 个月,
符合相关规定。
符合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
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要不利影响的
因素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航运业务与航运代理业务,其需求及行业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周期的关联度较高。宏观经济波动、沿海及腹地经济的发展状况将对客户需求产
生影响,进而对宁波远洋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若宏观经济增速下行,市场需求
放缓,将会导致对运输的需求下降,宁波远洋所经营业务可能由此减少。
(2)市场竞争导致的风险
目前,公司航运业务以集装箱运输和干散货运输为主。虽然宁波远洋依托服
务品质建立了稳定、多元化的客户群体,但未来仍将面临来自竞争对手在航线布
局、运输设备、运价等方面的竞争。若宁波远洋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与对
手展开有效的竞争,则其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其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可
能下降。
(3)航运行业的周期性风险
航运业属于周期性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大。货物
的运输需求及运输价格与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运力供求情况等因素息息相关。若
宏观经济增速下行,市场需求放缓,货物贸易量下降,将会导致运输需求下降,
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若后续航运企业全力提高运力,行
业供给扩张,而需求增长未跟上运力增长,则可能造成行业运载供给能力过剩,
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行业运力供给过剩风险
投入运营的船舶运力决定了集装箱航运行业的供给情况。对未来市场价格变
动趋势以及钢材价格变动趋势的预期,将影响新造船舶订单和旧船拆船订单,进
而影响集装箱船舶运力的供给。在全球贸易持续增长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
下,航运公司之间的“运力军备竞赛”愈发白热化。根据 Alphaliner 预测,2026 年
全球集装箱船队运力规模预计达到 3,464 万 TEU,较 2024 年再扩大 344 万 TEU,
船舶数量预计达到 6,787 艘,较 2024 年再增加 367 艘。若运力供应出现过剩的
情况,市场运价将可能出现下行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航运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航运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会受到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经济周期波动的影
响。2020-2022 年,受航运周期复苏及公共卫生事件、地域冲突等影响,航线运
价进入高位期。如宁波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NCFI)2021 年突破历史新高,年
均综合指数达到 3,255.71,2021 年 12 月 31 日达到历史最高点 4,264.93。2023 年
由于供需关系变化,运力增长快于需求,运价回落,2024 年整体运价呈上升趋
势,NCFI 年均综合指数为 1,860.99 点,同比大幅上涨,高于 2013 年至 2020 年
运价水平。2025 年至 2026 年初整体运价相比 2024 年运价有所下降。
发行人经营业绩水平受市场运价的波动影响较大,若航运价格大幅波动,可
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地缘政治引发的贸易风险
地缘政治紧张,如美伊冲突或红海冲突,会直接切断或严重扰乱全球关键贸
易通道。首先体现为霍尔木兹海峡或苏伊士运河等“咽喉点”的通行受阻,导致
石油、液化天然气及大宗商品的运输中断或延误,引发能源价格剧烈波动和供应
链短缺。同时,冲突升级会催生高额战争风险保费,大幅抬高航运公司燃油成本,
从而大幅推高进出口成本。随之而来的制裁与反制措施则会将特定国家或实体排
除在主流贸易体系之外,迫使企业紧急更换供应商或运输路线,造成订单违约与
库存积压。最终,贸易量下滑、物流成本失控、航运公司改航或停航导致交付周
期不确定,构成了一系列地缘政治引发的贸易风险,将会对相关区域的外贸企业
以及航运企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1)航运安全风险
公司的航运业务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或人为疏失因素而造成
运输标的损坏或灭失、装载的货物受损或灭失的风险。若发生安全事故,则可能
导致宁波远洋面临向相关方赔偿、交通运输工具损毁等风险。尽管宁波远洋已为
其运输工具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发
生后的赔偿支出,但如果保险赔付金额无法完全覆盖事故赔偿支出时,将导致额
外支出,并可能对宁波远洋业务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2)环保风险
船舶运输所使用的燃油等燃料,易对环境产生污染。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
力度持续加强,鼓励航运企业向节能减排方向转型升级,近年来相继发布法律法
规、政策予以引导和监管。国内方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区实施方案》对沿海控制区域的船舶燃油硫排放实施限制管控,以促进绿色
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等。国际方面,IMO 制定了降低航运碳排放的明确目
标,现有船舶效能设计指数(EEXI)也于 2023 年生效。如未来我国环境保护部
门、境外相关有权机构针对船舶节能减排实施更加严格的政策规定,将可能导致
公司的经营成本相应增加,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燃油价格波动风险
燃油费支出是航运公司最主要的成本项目之一,船用燃油价格的波动会对宁
波远洋的燃油费支出产生影响,进而对宁波远洋的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船用
燃油价格同国际原油价格密切相关,国际原油价格取决于政治和经济因素。当前
美伊冲突导致霍尔木兹海峡处于通行基本中断、仅少量通行的严管控与封锁状
态,霍尔木兹海峡为全球最重要的运油通道之一,霍尔木兹海峡通行与否将导致
国际燃油价格波动加剧,有可能导致宁波远洋船舶航次成本上升,进而影响宁波
远洋的盈利水平,对宁波远洋后续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主要类型为关联采购、关联销售。
其中,关联采购主要为采购燃料油以及装卸等港口服务;关联销售主要为提供短
驳运输服务。考虑到宁波远洋主要从事航运及航运代理行业,控股股东宁波舟山
港主要从事集装箱、铁矿石、原油、煤炭、液化油品、粮食、矿建材料及其他货
种的港口装卸及相关业务,两者处于行业上下游,预计在未来关联交易仍将持续。
尽管宁波远洋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宁波远洋也
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且控股股东做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但如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运作不够规范,有效性不足,控股
股东不能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风险。
(5)固定资产减值的风险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自有集装箱和船舶等经营性资产。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固定资产净额为 529,093.31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重约 84.57%,占资产总额
的比重约 60.17%;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固定资产中均不存在由于市价持
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或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情况。但如果未来公司营业收入增速放缓或出现下滑,船舶制造技术更新迭代等
情况发生,公司将面临固定资产减值的风险。
(1)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将受到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而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其中除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基本因素之
外,还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
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公司
股票前,不但应了解本节所列明的与公司相关的各项风险,还应当充分了解股票
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2)不可抗力风险
不排除自然灾害、战争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财产、
人员造成损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给公司增
加额外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集装箱船舶购置项目、集装箱购置项目。在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可能面临政策变化、经济波动、市场需求变化、行业
竞争、安全环保、成本上升或外部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
果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
进而导致募投项目盈利达不到预期水平,对公司整体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新增 4 艘
情况、公司历史运营经验等综合因素预测得出,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导
致项目建设延后,或者项目投产后的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行业竞争加剧、
运价下滑、下游需求未保持同步协调发展,将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效
益低于预期水平。
本次集装箱船舶购置项目、集装箱购置项目投资完成后,发行人新增固定资
产较多。若项目产能及效益不能充分发挥以抵减因固定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摊
销费用,公司将面临因折旧摊销费用增加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当前地缘政治较为复杂,美伊冲突、霍尔木兹海峡通航问题较为突出,短期
内国际燃油价格波动较大。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集装箱船舶购置项目运营预计从
算燃油价格选取以发行人 2025 年外贸燃油的采购均价作为参考依据,已反映该
历史时点的国际形势变化与市场需求等因素,具有合理性。但若公司募投项目运
营期间因国际形势以及其他多方面因素燃油价格大幅波动,将可能会影响本次募
投项目的效益实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较
大幅度增加。由于募投项目存在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大幅度上升将带来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增长,并且本次募投项目存在建设期且项目实施经济效益的释
放也需要一定时间。如果未来公司业绩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三)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获得
审核通过以及同意注册,以及获得审核通过与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本次发行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六、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经营管理稳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未来
发展战略和规划定位清晰,在市场和经营环境不发生较大变化情况下,若战略和
规划能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将拥有良好的盈利预期。发行人目前处于业务拓展
的关键阶段,长期资本性支出较大,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的需求较为迫切,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成功,可以为发行人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有助于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提高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发行人持续盈利
能力。
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该项目在业务执行
中是否存在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
行了核查。
经核查,浙商证券在宁波远洋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按正常程序聘请了深圳
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除此之外,本次发行浙商证券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情况。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人,
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其
他第三方情况。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高 奕
保荐代表人:
高小红 万 峻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周旭东
内核负责人:
邓宏光
保荐业务负责人:
程景东
总经理:
程景东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钱文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授权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授权方:高小红、万峻
授权范围:
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具体负责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
工作。
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届满之日止。
保荐代表人:
高小红 万 峻
法定代表人:
钱文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