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丛麟科技
证券代码 688370.SH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 166 弄 3 号 28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 166 弄 3 号 2808 室
法定代表人 宋乐平
实际控制人 宋乐平、朱龙德
董事会秘书 黄爽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丛麟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60.6185 万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9.76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9,985,615.60
元,扣除公司不含增值税保荐及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6382
号),验证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将扣除剩余承销
和保荐费用含税金额 131,650,780.21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458,334,835.39 元汇入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户。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担任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麟科技”或“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丛麟科技的
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
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运城工业废
物综合利用处置项目”进行延期。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运城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处
置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5 年 6 月延期至 2027 年 2 月。保荐人对该
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二)关于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部分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
议暨权益变动
宋乐平先生、朱龙德先生和邢建南先生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签署的《一致
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有效期限届满,宋乐平先生与朱龙德
先生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邢建南先生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但
仍担任公司董事。关于本次宋乐平先生、朱龙德先生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
司的影响,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丛麟科技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部分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
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进行披露。保荐人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三)关于新增募投项目、调整原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
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
募投项目、调整原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
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及调整原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公
司拟调减“运城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基地刚性填埋场项目”计划投入的募集资
金金额 15,000 万元,并将该等募集资金投资于新增募投项目“射阳港经济区(工
业区)危险废物处置改扩建项目”,优先推进“射阳港经济区(工业区)危险废
物处置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保荐人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人提
示公司严格按照变更后的募投项目计划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密切跟踪
市场环境变化、积极评估论证市场外部环境变化及公司内部情况对募投项目可行
性的影响,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此外,新项目的最终效益受到未来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等多方面影响,存
在一定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上海临港地区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
处置示范基地再制造能力升级项目”进行延期。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上海临港地
区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示范基地再制造能力升级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由 2026 年 2 月延期至 2028 年 2 月。保荐人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2025 年度业绩下滑
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 70.88%、74.27%、116.01%,主要系危废处置行业产能过剩、
市场竞争加剧,营收收缩叠加成本压力,导致盈利能力大幅下滑。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请
公司重视上述问题,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提升降本增效水平、坚持技术创新、提
升企业管理效率等措施应对市场情况的变化,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
分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丛麟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