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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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6-2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 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90,438,24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99,999,999.9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87,328,778.90
元。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汇入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400292 号),对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6 年 5 月
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和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
的公告》及《2025 年度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A 股股东会资料》。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变更后新增募投项目西南天然气开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北京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订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如下:
                                          金额(人   募集资金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民币元)    用途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西南天然
有限公司西南油气   有限公司成都天府   22800101040089102    -     气开发项
   分公司       新区分行                                  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
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抄送给丙方。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律。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各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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