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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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7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楼会议室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 6,553,400 股,下同)的 25.6562%。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0 名,代表股份 6,831,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2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名,代表股份 92,878,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86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8 名,代表股份 7,723,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69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与会股东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334,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64,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73%;反对 267,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2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333,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63,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98%;反对 26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334,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64,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73%;反对 26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12%;弃权 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29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22,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97%;反对 30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00,512,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8%;反
对 8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2%;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74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9%;反对 8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3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238,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467,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89%;反对 288,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87%;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 结果:同意 8,411,035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弃权 66,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463,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59%;反对 30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64%;弃权 66,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7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 结果:同意 8,914,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378,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17%;反对 387,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22%;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6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7,044,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398,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546%;反对 3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71%;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7,044,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398,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530%;反对 373,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87%;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7,043,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397,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57%;反对 374,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60%;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莫彪律师、周晓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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