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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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
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3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44,101,2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9.4688 %。
有表决权的股份6,070,3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202%。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2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196,2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868 %。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列明的议案,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
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7项,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其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1,043,923,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1,043,866,0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7,961,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9.5959%;反对2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768%;弃
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1,043,921,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规模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922,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1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017,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9.6926%;反对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787%;弃
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0287%。
表决结果:同意58,009,4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90%;
反对17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7%;弃权1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009,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9.6790%;反对1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997%;弃
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0213%。
本议案关联股东俊耀集团有限公司、中山浤霆鞋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8,009,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87%;
反对16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8%;弃权23,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009,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9.6787%;反对16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808%;弃
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0406%。
本议案关联股东俊耀集团有限公司、中山浤霆鞋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43,924,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3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019,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9.6971%;反对1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457%;弃
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0572%。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李寿双 瞿霞
经办律师:
田夏洁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