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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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 8295 3778   传真:0731 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二零二六年五月
致: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我国现行法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巨潮资讯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
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
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
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华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集团”)向公司董事
会出具《关于提请增加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上述议案以
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关
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6,553,400 股,下同)的 23.686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88 人,共计
持有公司 7,723,716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97%。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
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收到控股股东华自集团提出的临时提案,
提请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增补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董
事会核查,华自集团依法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
相关规定,提案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
临时议案提交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
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
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334,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343%;反对 267,3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333,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331%;反对 26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6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334,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343%;反对 2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656%;弃权 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292,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924%;反对 30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0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512,5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08%;反对 89,7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238,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380%;反对 288,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865%;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55%。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11,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8027%;反对 30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444%;弃权 66,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8,914,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1587%;反对 387,5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67%;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044,1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553%;反对 37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32%;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044,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552%;反对 373,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33%;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043,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547%;反对 374,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38%;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莫   彪
                   经办律师:
                           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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