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新材”、“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万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截至目前,持
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质询和调查。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保荐代表人: 李鹏飞、张磊
联系人: 李鹏飞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万凯新材 股票代码 301216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万凯新材
公司的外文名称 Wankai New Materials Co.,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Wankai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 15 号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314415
办公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 15 号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314415
公司网址 www.wkai.cc
电子信箱 wkdb@wkai.cc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审核
问询函等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监管机构对发行人及相关方采取监管措施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1 号),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
函〔2025〕第 139 号),警示函及监管函指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定期报
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未完整披露对应现货订单盈
亏情况,相关期货投资损益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此外,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未
审议,短期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金额超审议额度。公司已披露相关公告。
中金公司已提示公司持续规范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在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监管
措施后,督促并协助公司进行整改和总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健全《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流程,提升期
货套期保值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完整性,同时,加强业务风险识别和内部控制体系,避
免再次出现上述情形。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担任万凯新材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不影响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中金公司委派李鹏飞先生接替杨磊杰先
生继续履行对万凯新材持续督导的相关职责和义务。公司已披露相关公告。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供
发行上市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
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
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除本报告书“五/(一)监管机构对发行人及相关方采取监管措
施”所述事项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
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中出现的
问题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
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整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