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现持续督导期届
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号鸿荣源前海金融中心二期 B 座 2001,2201,2301
度报告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
上市的相关文件。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
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
况;
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主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况发表核查意见;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 ,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
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
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
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
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 欢 俞 鹏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李 林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