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6)第 Z05-15 号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21 号永和国际 A 座 1601 号
电话:0371-60856089
邮编:450000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6)第 Z05-15 号
致: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耀鹏、张凯宁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议案所表述事
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
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
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
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红凯先生主持。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1 日 15:00-2025 年 5 月 12 日
经核查,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
《会议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315,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其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畴,并且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
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况,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和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及中登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315,3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315,3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315,3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315,3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股,0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315,3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315,3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1,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关于<拟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315,3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关于<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315,3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315,3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十)审议《关于<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287,6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9%;反
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27.700 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287,6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9%;反
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27.700 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7,287,6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9%;反
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27,700 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2026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24,393,1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6%;反
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27,700 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4%。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股东陈红凯、胡小耿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股份表决权数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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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安玉斌 周耀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张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