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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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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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邹盛武律师、丁敬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
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
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
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
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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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会通知如期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包贺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86,814,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4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6,51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09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29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1%。
除上述人员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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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
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
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经
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
知中详细列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
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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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
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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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0%;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24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7%;
反对 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3%;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73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3%;
反对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8%;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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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
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0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
反对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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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
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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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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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