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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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6-039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 年 5 月 13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至15:00。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股份数量为 647,683,6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348%。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27,418,7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4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5 人,代表股份
东 6 人,代表股份 1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649 人,代表股份 20,264,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GDR)持有人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师李娜、孙振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
形成本决议:
  表 决 情况 :同 意 643,080,031 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2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72,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959%;反对 4,343,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214%;弃权 2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8%。
  表 决 情况 :同 意 643,191,331 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2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784,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448%;反对 4,268,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530%;弃权 2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3%。
  表 决 情况 :同 意 643,126,931 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2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719,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272%;反对 4,303,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61%;弃权 2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8%。
  表 决 情况 :同 意 643,415,796 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2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8,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518%;反对 4,028,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670%;弃权 2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2%。
  表 决 情况 :同 意 643,092,031 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2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84,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550%;反对 4,322,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53%;弃权 2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6%。
  董事长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为本议
案的关联股东,对此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949,25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38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95%;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4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270%;反对 4,938,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535%;弃权 38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95%。
  表 决 情况 :同 意 642,630,697 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2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223,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798%;反对 4,805,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010%;弃权 2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 决 情况 :同 意 642,308,096 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3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00,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888%;反对 4,989,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70%;弃权 3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2%。
   表决 情况:同意 638,092,73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85,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9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蒲忠杰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 情况:同 意 637,234,021 股,占 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26,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64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王其红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 情况:同意 638,193,45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6,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96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徐扬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 情况:同 意 638,741,6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34,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99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蒲绯女士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 情况:同 意 637,935,48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28,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23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曲新女士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 情况:同 意 638,946,23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39,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088%。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邱亨中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 情况:同 意 638,842,69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35,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8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于是今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孙振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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