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 公告编号:2026—027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于2026年5月13日14:30在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
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吴少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通过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98人,代表股份374,833,828股,
占公司总股本1,287,210,714股的29.119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366,452,419股,占公司总股本1,287,210,714股
的28.4687%;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496人,代表股份8,381,409股,
占公司总股本1,287,210,714股的0.6511%。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十二项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372,774,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7%;
反对1,5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7%;弃权511,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322,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5.4340%;反对1,54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585%;
弃权5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1075%。
表决结果:同意372,765,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83%;
反对1,5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7%;弃权520,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313,6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5.3278%;反对1,54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585%;
弃权5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2137%。
表决结果:同意372,374,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38%;
反对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6%;弃权617,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921,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0.6544%;反对1,84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829%;
弃权6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3626%。
表决结果:同意372,712,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40%;
反对1,5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4%;弃权564,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60,1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4.6895%;反对1,5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78%;
弃权5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7327%。
表决结果:同意372,663,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09%;
反对1,59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61%;弃权57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11,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4.1037%;反对1,59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562%;
弃权5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8401%。
表决结果:同意372,873,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 4771%;
反对1,5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9%;弃权419,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21,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6.6152%;反对1,5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50%;
弃权4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098%。
表决结果:同意372,575,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6%;
反对1,8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42%;弃权405,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23,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3.0597%;反对1,8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022%;
弃权4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8380%。
表决结果:同意 372,596,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32%;
反对 1,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10%;弃权 434,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44,4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3.3091%;反对 1,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093%;
弃权 4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1816%。
表决结果:同意372,671,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31%;
反对1,74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5%;弃权41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19,1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4.2003%;反对1,74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614%;
弃权4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9383%。
表决结果:同意372,218,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23%;
反对1,7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27%;弃权84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6,1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68.7956%;反对1,7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382%;
弃权8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662%。
表决结果:同意372,81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 4611%;
反对1,6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86%;弃权413,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361,4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5.8981%;反对1,6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696%;
弃权4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9323%。
表决结果:同意372,351,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78%;
反对1,6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4%;弃权808,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9,4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0.3860%;反对1,67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630%;
弃权8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6510%。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龚劲、孙斌华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