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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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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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
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向日葵相关工作
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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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
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
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
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向日葵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
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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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4:30 在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
三江路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少钦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5月13日9:15-9:25,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即:2026年5月13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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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股东会通
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
全体普通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374,833,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198%。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366,452,419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9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公司现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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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
年4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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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
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以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2项,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72,774,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22,5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340%;反对1,547,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585%;弃权511,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5%。
  表决结果:同意372,765,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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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3,6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78%;反对1,547,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585%;弃权520,8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72,374,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9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544%;反对1,842,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29%;弃权617,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72,712,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60,1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95%;反对1,557,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78%;弃权564,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72,663,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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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5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1,0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037%;反对1,597,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62%;弃权573,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72,873,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21,5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152%;反对1,540,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50%;弃权419,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72,57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23,5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597%;反对1,852,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22%;弃权405,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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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372,59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44,4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091%;反对1,802,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093%;弃权434,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72,671,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9,1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03%;反对1,748,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14%;弃权413,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72,21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66,1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956%;反对1,77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82%;弃权843,700股(其中,因未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72,813,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61,4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981%;反对1,606,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96%;弃权413,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72,351,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99,40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860%;反对1,673,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30%;弃权808,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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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龚   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孙斌华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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