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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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2219-7-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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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6]第22219-7-O-2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
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
开 ;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4 月 9 日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 东 会 的 通 知 》, 并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在公 司 指 定信 息 披 露 网站 巨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沧波
门南街 108 号 T2 孩子王 17 楼 1708 室召开。 董事长汪建国先生因公务安排未能现
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侍
光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
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58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68,851,481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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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89%(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方案的议案》;
      度>的议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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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5,517,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9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1,469,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86.5593%;反对股数3,079,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2.4151%;弃权股数2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257%。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5,560,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8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1,512,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86.7302%;反对股数3,003,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2.1087%;弃权股数2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11%。
   回避表决情况:无。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5,549,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13%。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1,501,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86.6871%;反对股数3,002,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2.1046%;弃权股数29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083%。
   回避表决情况:无。
        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5,674,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4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1,625,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87.1894%;反对股数3,014,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2.1550%;弃权股数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556%。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0,273,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7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6,225,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65.4162%;反对股数8,40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33.8747%;弃权股数17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9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5,394,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34%。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1,346,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86.0613%;反对股数3,260,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3.1452%;弃权股数19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934%。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3,932,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23%。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9,88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80.1686%;反对股数4,76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9.2016%;弃权股数1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298%。
   回避表决情况:无。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5,305,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0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1,257,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85.7025%;反对股数3,398,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3.7000%;弃权股数1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75%。
   回避表决情况:无。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274,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34%。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1,274,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85.7706%;反对股数3,332,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3.4359%;弃权股数19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934%。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侍光磊、蔡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5,581,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7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1,533,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86.8177%;反对股数3,09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2.4820%;弃权股数1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03%。
   回避表决情况:无。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5,568,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8%。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1,51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86.7620%;反对股数3,177,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12.8090%;弃权股数1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29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5,766,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9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21,718,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87.5619%;反对股数 3,011,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12.1417%;弃权股数 7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63%。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程
                                 _________________
                                      杨沅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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