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6)第 029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13 层
邮编: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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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6)第 029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
就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大禹节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大禹节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本次
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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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
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的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期三下午 14:00 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
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登记
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认为
《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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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普通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表股份 396,898,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215%。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80,164,48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1 人,代表股
份 16,734,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8%。通过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16,734,07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16,734,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368%。
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
师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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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的议案》;
议案》;
发行股票的议案》;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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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 :15-9 :25,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 :15 至 15 :00 的任意时间。
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
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
同意 弃权
议案 同意 反对 反对比 弃权票 否
议案内容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股) 票数(股) 例(%) 数(股) 通
(%) (%)
过
审议《关于公司〈2025
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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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5,299,464 31.6687 10,851,461 64.8465 583,150 3.4848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2025
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5,611,164 33.5314 10,701,761 63.9519 421,150 2.5167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2025
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5,644,364 33.7298 10,527,661 62.9115 562,050 3.3587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5,972,464 35.6904 10,315,061 61.6411 446,550 2.6685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 2026 年度公
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5,608,464 33.5152 10,542,061 62.9976 583,550 3.4872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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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
酬与津贴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4,525,764 27.0452 11,818,861 70.6275 389,450 2.3273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3,703,991 22.1344 12,648,434 75.5849 381,650 2.2807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
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4,394,464 26.2606 11,688,461 69.8483 651,150 3.8912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
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4,749,964 28.3850 11,469,161 68.5378 514,950 3.0773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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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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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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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孙健 黄国芳
苗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