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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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
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网站上公告了《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
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6 日。
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省长
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 A 座 4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
项进行投票表决。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共 20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211,234,38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191 股,约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9307%,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应回避表决股东对于相关议案进行
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10,859,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24%;反对 35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391,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95%;反对 3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75%;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0,858,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21%;反对 35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390,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79%;反对 3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75%;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0,858,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21%;反对 35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390,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79%;反对 3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75%;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0,821,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045%;反对 3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353,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70%;反对 3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776,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34%;反对 4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308,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54%;反对 4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99%;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0,782,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59%;反对 4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314,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98%;反对 4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1%;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0,777,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38%;反对 4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309,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81%;反对 4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94%;弃权 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0,212,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163%;反对 1,0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43%;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5,744,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08%;反对 1,00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50%;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0,73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639%;反对 4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267,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33%;反对 48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7%;弃权 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7,330,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7021%;反对 8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5,888,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19%;反对 8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27%;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关联股东周劲松、丰文姬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0,375,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932%;反对 8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5,907,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31%;反对 84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6%;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89,28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287%;反对 8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962,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05%;反对 8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78%;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7%。
关联股东丰文姬、康厚峰、苏彻辉、童镜明、蔡元华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89,286,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284%;反对 8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961,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72%;反对 8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78%;弃权 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0%。
关联股东丰文姬、康厚峰、苏彻辉、童镜明、蔡元华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9,28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287%;反对 8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962,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05%;反对 8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78%;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7%。
关联股东丰文姬、康厚峰、苏彻辉、童镜明、蔡元华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