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2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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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166 号
 致: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
 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开 2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
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法律意见书
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5: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 899 号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 213,521,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84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4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共 计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57 名,代表股份 16,967,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8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
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
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212,894,1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1%;577,88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6%;4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表决结果:212,902,1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8%;569,88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9%;4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12,883,6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1%;578,38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9%;59,762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案》
   表决结果:212,882,9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8%;580,48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9%;58,362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1,899,204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82%;580,486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6%;
案》
   表决结果:212,936,4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9%;570,0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0%;15,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1,952,76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41%;570,09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02%;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12,685,0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1%;787,3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8%;49,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1,701,36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31%;787,39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0%;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结果:196,216,907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1%;615,076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4%;
   其中,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
果为:28,037,64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6488%;615,0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22%;60,00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0%。
   表决结果:212,891,1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7%;554,3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6%;76,20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1,907,455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76%;554,39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3%;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结果:183,396,352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3%;542,276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7%;
   其中,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
果为:22,293,74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4133%;542,2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95%;4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2%。
   本议案系《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212,890,1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2%;555,1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0%;76,40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1,906,455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52%;555,19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2%;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11,203,0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40%;2,244,20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0%;74,562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219,288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90%;2,244,202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58%;
   表决结果:212,880,9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9%;555,69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85,10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本议案系《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见证律师:       冯 兰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培玉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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