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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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5-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电投绿能”或“公司”)委托,指派彭亚峰、刘晓航律师(以
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电投绿能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电投
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国电投绿色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
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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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审议通过了《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
案》。议案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电投绿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的《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电
投绿能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
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
大街 9699 号,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经推
举,由职工代表董事明旭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6 日(星期三)。
截至 2026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该规定符合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782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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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71,760,596 股,占电投绿能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 37.818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
有效。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上述议案 7 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结果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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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67,194,461 4,266,125 300,010
比例(%) 99.6671 0.3110 0.02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3,922,447 4,266,125 300,010
比例(%) 96.7029 3.0805 0.2166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67,221,661 4,190,425 348,510
比例(%) 99.6691 0.3055 0.02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3,949,647 4,190,425 348,510
比例(%) 96.7225 3.0258 0.2517
审议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67,306,571 4,099,325 354,700
比例(%) 99.6753 0.2988 0.02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4,034,557 4,099,325 354,700
比例(%) 96.7838 2.9600 0.2561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67,124,771 4,343,925 291,900
比例(%) 99.6621 0.3167 0.02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3,852,757 4,343,925 291,900
比例(%) 96.6526 3.1367 0.2108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66,434,781 4,971,825 353,990
比例(%) 99.6118 0.3624 0.0258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3,162,767 4,971,825 353,990
比例(%) 96.1543 3.5901 0.2556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66,880,671 4,553,925 326,000
比例(%) 99.6443 0.3320 0.02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3,608,657 4,553,925 326,000
比例(%) 96.4763 3.2883 0.2354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67,007,771 4,462,225 290,600
比例(%) 99.6535 0.3253 0.0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33,735,757 4,462,225 290,600
比例(%) 96.5681 3.2221 0.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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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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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
承办律师:
彭亚峰
刘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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