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3 证券简称:罗莱生活 公告编号:2026-028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339弄3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伟成先生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同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会议表决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286,952,97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133%;
(2)参加本次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69,611,79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337%;
(3)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17,341,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0797%;
(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7,358,98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8%。
(九)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218,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1%;
反 对 249,63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0870% ;弃 权
权股份总数的0.1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24,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0%。
同意286,218,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1%;
反 对 249,63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0870% ;弃 权
权股份总数的0.1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24,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02,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7%;
反对24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弃权75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8,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351,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3%;
反 对 559,03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1948% ;弃 权
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57,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689,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48%;
反对11,220,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64.6389%;弃权42,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3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624,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4%;
反 对 249,63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0870% ;弃 权
权股份总数的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30,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6,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8%;
反 对 259,63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2218% ;弃 权
权股份总数的0.2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45,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64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1%;
反 对 249,63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0870% ;弃 权
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5,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64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1%;
反 对 249,63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0870% ;弃 权
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5,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7%。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901,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7%;
反 对 554,85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1934% ;弃 权
权股份总数的0.17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07,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84%。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64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
反 对 249,63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0870% ;弃 权
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5,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0%。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薛伟成先生、薛伟斌先生、薛嘉琛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
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785,6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191,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144%。
薛伟成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670,5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76,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513%。
薛伟斌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3,918,0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32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68%。
薛嘉琛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131,6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537,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473%。
田志伟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630,8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36,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226%
徐炳达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5,363,3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769,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
洪伟力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金剑、周时兵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