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6-20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时间: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 ,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二十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包晓茹女士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37人,代表股份238,980,20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5413%。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0,884,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759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3人,代表股份38,095,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781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3人,代表股份5,683,47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2人,代表股份5,595,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961%。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80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
反对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75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6%;
反对1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0,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171,60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7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821,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6%;
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弃权 7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528,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
反对 1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
弃权 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关联股东包晓茹(持有 7,210,70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等股份不计入
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516,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8%;
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9%;
弃权 5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关联股东包晓茹(持有 7,210,70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等股份不计入
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813,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
反对1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78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2%;
反对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恒
电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