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3 楼,6-12 楼
电话:+ 86 571 8790 1110 传真:+ 86 571 8790 1500
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34 号
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恒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恒电气 2025 年度股东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恒电气 2025 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恒电气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恒电气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 4 月 17 日,中恒电气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会 的 议 案 ,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通 知 已 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法律意见书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5)《关于确认 2025 年度董事薪酬及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7)《关于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包晓茹女士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开始,召开地点
为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9 号公司二十楼会议室。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法律意见书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37 人,共计代表股份
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00,884,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75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3 人,代表股份 38,095,67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1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733 人,代表股份 5,683,4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11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38,802,30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6%;
反对 113,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弃权 64,8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38,757,00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6%;
反对 171,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8%;弃权 51,6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460,274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0728%;反对 171,6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193%;弃权 51,6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79%。
表决结果:同意 238,821,40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6%;
反对 81,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 77,3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包晓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8,10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
反对 187,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53,8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包晓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31,516,50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8%;
反对 199,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9%;弃权 53,9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表决结果:同意 238,813,00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
反对 115,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弃权 51,7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38,784,80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 138,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57,3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恒电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6H063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熊 琦
签署: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赵龙廷
签署:___________
日期: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