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蔡唯律师、康峻强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
年5月13日下午14:30在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26号,宗申工业园办公大楼一楼会议
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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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
刊登日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
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26号,宗申工业园办公大楼
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左宗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6日(星期三)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见证律师。其中: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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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416,637,114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6.386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1,276 名,代表股份数为10,624,031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
证。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为 0 股,
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0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共1,276名,代表股份数为10,624,031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
的0.927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
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为会议通知中已经列明的事项,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
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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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754,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92%;反
对 3,121,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05%;弃权 3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16,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890%;
反对 3,121,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96%;
弃权 3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14%。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731,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38%;反
对 3,273,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1%;弃权 2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093,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726%;
反对 3,273,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84%;
弃权 2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90%。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745,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71%;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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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3,167,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3%;弃权 3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107,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43%;
反对 3,167,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107%;
弃权 3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50%。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714,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98%;反
对 3,356,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5%;弃权 19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077,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135%;
反对 3,356,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915%;
弃权 19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0%。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324,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87%;反
对 3,694,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7%;弃权 2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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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687,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482%;
反对 3,694,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758%;
弃权 2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60%。
表决结果:通过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361,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4%;反
对 3,529,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1%;弃权 36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724,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984%;
反对 3,529,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218%;
弃权 36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98%。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682,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5%;反
对 3,221,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0%;弃权 3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045,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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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3,221,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37%;
弃权 3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65%。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9,398,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99%;反
对 7,50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9%;弃权 3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61,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959%;
反对 7,50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156%;
弃权 3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85%。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188,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67%;反
对 3,82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1%;弃权 2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50,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16%;
反对 3,82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389%;
弃权 2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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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675,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07%;反
对 3,334,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3%;弃权 2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038,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464%;
反对 3,334,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826%;
弃权 2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10%。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704,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77%;反
对 3,20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1%;弃权 3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067,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259%;
反对 3,20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279%;
弃权 3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62%。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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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23,268,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6%;反
对 3,699,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0%;弃权 29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631,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220%;
反对 3,699,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266%;
弃权 29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3%。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632,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08%;反
对 3,398,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5%;弃权 2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995,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473%;
反对 3,398,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925%;
弃权 2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02%。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708,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6%;反
对 3,193,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6%;弃权 35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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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071,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636%;
反对 3,193,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639%;
弃权 35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25%。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677,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12%;反
对 3,186,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7%;弃权 39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040,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680%;
反对 3,186,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04%;
弃权 39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15%。
表决结果:通过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389,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7%;反
对 3,531,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7%;弃权 3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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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751,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534%;
反对 3,531,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53%;
弃权 3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2%。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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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蔡唯___________
负责人:陈昌银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康峻强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