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完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明
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流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
人以及有可能接触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会议事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公司总裁办
公会会议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外);
上述交易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其他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
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金额)。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风险事项
散;
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其他重大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者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
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
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
料。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
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机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
公司内部的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情况由公司总裁办、子公司负责人提
供;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三)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情况由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
(四)因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相关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遭受重大
毁损等情况由财务部门提供;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由财务部门提供;
(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供;
(八)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总裁办、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
(九)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公司总裁办提供;
(十)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人事
行政部门提供;
(十一)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与财务状况有关的信息由公司财务部门提
供;
(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重大担保、筹融资等合同由财务部
门提供;
(十三)非主营业务的对外投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十四)公司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由事项履行所涉
及的该持股 5%以上的股东提供;
(十五)受中国证监会稽查、处罚事项(如有)由董事会秘书提供;
(十六)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
公司的参股公司根据本制度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情况,由其相关责任人
提供;
(十七)本制度所规定的各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对于其他认为应当报告的
情况,依职责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
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
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如有)和公司选任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
股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
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
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
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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