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
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具备相
应任职条件和资格,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
(二) 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三次以上行
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
年, 可以连续聘任。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
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任职资格,以及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履行职务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 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
明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
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三)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上市公司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
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
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
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
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
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
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
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
的畅通。
(九) 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
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
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
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董
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
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
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
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
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
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
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
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
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
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 必须经董事会同意,
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 并因对其委托行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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