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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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17 楼、2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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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 1页 共 8 页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2025 修订)》(下称“《股东会规则》”)和《贤丰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
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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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东莞市南城街道
东莞大道南城段 428 号寰宇汇金中心 6 栋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
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 125,897,28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83%。其中,现
场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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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6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 8,416,95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9%。其中,参与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16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8,416,95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共计 320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314,237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3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或列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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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表决,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
现场投票及网络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2,462,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12%;
反对 1,5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99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310,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7.8568%;弃权 26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2%。
  同意 132,483,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68%;
反对 1,600,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13%;弃权
                    第 5页 共 8 页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331,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7.9359%;弃权 2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2%。
  同意 132,368,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10%;
反对 1,638,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216,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8.1248%;弃权 30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6%。
  同意 132,353,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00%;
反对 1,64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201,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8.1417%;弃权 3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500 股),占出
                    第 6页 共 8 页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1%。
  同意 132,543,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16%;
反对 1,566,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391,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7.7717%;弃权 203,8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0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8%。
  同意 132,316,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26%;
反对 1,80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164,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8.9447%;弃权 19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42%。
  同意 131,859,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22%;
反对 1,71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3%。
                    第 7页 共 8 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707,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8.5236%;弃权 7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4%。
  同意 132,293,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57%;
反对 1,34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141,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6662%;弃权 676,4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0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4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第 8页 共 8 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殿梁                       方玉碧
                        经办律师:
                                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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