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186号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或“恒勃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恒勃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恒勃股份于2026年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书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恒勃股份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8人,代表股份64,281,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1,0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有关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经表决,同意股份 2,725,8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2)上市地点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3)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5)发行数量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6)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7)限售期安排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1,0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9)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1,0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1,0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1,0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析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1,0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经表决,同意股份 64,280,704 股,反对股份 100 股,弃权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
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恒勃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上述第 8 至 19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付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