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1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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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方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法律意见书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经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备查文件等
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3:3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
街道仁河大道 46 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法律意见书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
司截至 2026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
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512,311,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795%;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60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947,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6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382,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343%。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法律意见书
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
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按规定进行计票、监
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对议案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40,995,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669%;反对 1,093,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7%;弃权 170,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表决结果为
通过。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119,08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27%;反对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
  表决情况:同意 540,997,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673%;反对 1,093,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7%;弃权 168,5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120,98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88%;反对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9%。
  表决情况:同意 540,925,6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540%;反对 1,178,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3%;弃权 155,3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049,19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00%;反对
                                     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9%。
  表决情况:同意 540,015,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863%;反对 1,609,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8%;
               弃权 634,4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0%。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139,38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10%;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5%。
  表决情况:同意 540,851,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404%;反对 1,160,9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1%;弃权 246,8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75,18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142%;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4%。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540,60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954%;反对 1,310,6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7%;
               弃权 341,18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731,10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64%;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2%。
  表决情况:同意 540,66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69%;反对 1,268,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9%;弃权 321,28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793,40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349%;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7%。
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有关事项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540,65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49%;反对 1,328,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0%;
               弃权 271,68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782,50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02%;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7%。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0,611,7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961%;反对 1,376,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9%;弃权 270,932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0%。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735,25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96%;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3%。
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540,619,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976%;反对 1,363,9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5%;弃权 276,032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742,95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42%;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96%。
  表决情况:同意 540,572,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889%;反对 1,396,5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5%;弃权 290,232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696,15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51%;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4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
相符,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颖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一静                       杨可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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