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新材: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19: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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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股东会规则》等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王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
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进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会
规则》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 并 出 席本次 股 东会的 公司 股东 及股 东代理 人共5人,代 表公司 股份数为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4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23,431,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927%。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7
人,代表股份 141,887,8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11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下同)共 44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1,627,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董事任兰洞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本次股东会应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
票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1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41,395,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28%;
反对38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21%;弃权106,5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35,21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224%;反对 38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7852%;弃权 10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24%。
  表决结果:同意141,39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40%;
反对3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8%;弃权94,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36,81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298%;反对 39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356%;弃权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46%。
  表决结果:同意141,432,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90%;
反对3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3%;弃权70,5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72,41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44%;反对 3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7797%;弃权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60%。
  表决结果:同意141,409,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7%;
反对38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25%;弃权91,9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49,21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1%;反对 38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7880%;弃权 9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49%。
  表决结果:同意141,395,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1%;
反对39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2%;弃权94,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35,61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242%;反对 39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379%;弃权 9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9%。
  表决结果:同意21,856,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3%。王进军、王
武军、程刚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2,61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792%;反对 44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0575%;弃权 1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633%。
  表决结果:同意141,343,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3%;
反对4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1%;弃权114,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3,41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829%;反对 4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882%;弃权 1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89%。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进行审议并
表决的情况,亦不存在对提案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情况。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李   达
                                 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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