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18: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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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或“公司”)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截至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鑫铂股份 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陈树培、葛剑锋
    联系电话                0551-62207572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公司名称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鑫铂股份
     证券代码                        003038
     注册资本                    243,659,765.00 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区
                   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
     办公地址
                            s312 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唐开健
     实际控制人                       唐开健
     董事会秘书                       张海涛
     联系电话                     0550-7867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1,518,62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9,999,982.08 元,
扣除承销机构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0,742,440.69 元(不含增值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9,257,541.39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2 月到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292 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元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
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表明确意见的事项进行审核;
出的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及终止情况
了《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及《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中“数字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5 年 12 月调整至
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情况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
司以自有资金开展最高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业务期间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截至
自查发现该问题后,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追认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对公司往期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追认,并同
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一年内开展投资金额不超过 5,000.00 万元的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关于拟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追认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76)。
  (三)外汇套期保值情况
  为有效减少外汇市场风险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冲击,自 2023 年 2 月开始,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但公司未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等审议程序对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议。公司通过自查发现该问题后,2024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追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对公司 2023
年及 2024 年 1-9 月开展的美元外汇结汇远期交易业务进行了追认,并同意公司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十二个月内使用不超过 8,000.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与具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追认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
  (四)持续督导期间业绩波动事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836.72 万元,较 2023 年同比下降 44.32%,经
营业绩存在较大波动。主要原因系:2024 年度,公司铝型材产品的出货量虽然
持续增长,但是由于光伏产业链扩产周期、需求传导、短期因素扰动等原因导致
行业整体竞争程度加剧,下游组件企业业绩承压,进而导致公司光伏铝边框加工
费和单位盈利下降;同时,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和再生铝项目处于产能爬坡阶
段,产能利用率较低,原材料单位耗用和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
销等单位固定成本支出较大,导致项目处于亏损当中。针对公司业绩下滑的情况,
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波动的情况,并将持续跟踪公司经营情况,督
促公司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218.17 万元,较 2024 年同比下降 214.14%,经
营业绩存在较大波动。主要原因系:2025 年度,光伏行业整体仍处于阶段性调
整中,全产业链价格依旧承压,公司光伏产品加工费仍处于下行趋势,第四季度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对光伏板块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按会计准则要求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同时,公司新能源汽车以及再生铝板块正处于产能爬坡阶段,效率和
效果未及预期。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导致 2025 年度业绩亏损的因素,
并将持续跟踪公司经营情况,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
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保荐人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经保荐机构
处理的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
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
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人保持了良好
沟通。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鑫铂股份持
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及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升信息
披露透明度。保荐人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鑫铂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在募集资金置换中多置换资金 4,538,732.93 元,2024 年 5 月 21 日,
公司将多置换资金及对应的利息,返还至招商银行募集资金账户;2025 年 7 月
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日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将
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过程中,将募集资金转至公司一般账户
后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现已全部转回。保荐人认为,除前述情形外,
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人对鑫铂股份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截至 2025 年 12 月
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树培           葛剑锋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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