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智数媒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数媒”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
运作》
定,对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现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内容
为建立科学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主营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浙江
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
华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借款不超过 17,000.00 万元,借款期限
浙江易通拟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 5,000.00 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新疆诚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诚宇”)或其他控股
子公司以公司实际接受的担保金额向浙江易通提供反担保。
除浙江易通提供的担保外,公司的子公司新疆诚宇、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
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签署《共同承担债务协议》,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无
偿为公司本次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除浙江易通提供的担保及公司子公司自愿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外,公司拟以存货、预付账款或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为本次借
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均以届时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2026 年 5 月 13 日分别召开独立董事 2026 年第
二次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
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裘永刚先生、蒋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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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潘伟明先生、逄守福先生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经非关联
股东审议通过。
(三)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裘永刚
注册资本:164,479.82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555783X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浙江易通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
一致行动关系:无
最新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产权及控制关系: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浙江广播电视传媒
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易通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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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707,559.93 715,769.72
负债总额 399,875.22 407,372.23
净资产 307,684.71 308,397.49
科目 2026 年 1-3 月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68.02
利润总额 -232.08 1,434.35
净利润 -232.08 1,599.65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浙江易通 2025 年度财务报告业经浙江天平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签署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诚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或
其他控股子公司(分别签署)
担保人: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一)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内容:公司拟向中信银行申请借款不超过 17,000.0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实际借款额度、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以最终签署的借款合
同为准。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5,000.00 万元。
(二)反担保内容: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担保人就上述担保约定的借款,
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向借款银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反担保人的债权。
(三)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以本公司和新疆诚宇或其他控股子公司
的存货或其他资产(具体以双方签署的反担保协议为准)提供收益权权利担保。
(四)反担保期限:在担保人代反担保人向借款银行履行保证义务,代反担
保人向借款银行履行担保范围内应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五)违约责任: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其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
款银行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其向借款银行清
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 60 日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
保人清偿担保人已支付的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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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
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
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清偿为止。
四、拟签署共同承担债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信银行
乙方:新疆诚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分别
签署)
丙方: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债的加入的形式,加入对上述融资合同
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的履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无论甲方是否要求乙方承担还款责任,丙方(债务人)均不脱离债务关系,
丙方在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不作任何免除。
(二)甲方可以单独要求乙方或丙方履行融资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也
可以要求乙、丙方共同履行,乙方、丙方对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三)乙方在融资合同项下清偿的款项,乙方可以向丙方追偿。
五、董事会意见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浙江易通为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业务发
展,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公司实际接受的担保金额向浙江易通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系因浙江
易通内部风险控制需要,有利于浙江易通内部决策批准同意为公司提供上述担保,
平衡双方承担的风险。本次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浙江易通的借款余额为 7.69 亿元,浙江易通为
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2.00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向浙江易通提供同等
金额的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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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年初至今,公司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举办的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发
生食堂餐费 14.88 万元,与浙江广电影视中心有限公司发生房租、物业及能耗费
地使用费 3.77 万元,与浙江广电新青年酒店有限公司发生住宿费 2.06 万元。
除上述交易及本次交易外,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
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
联交易。
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
本次提供反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不超过 37,000.00
万元,占 2025 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35.41%;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的反担保总余额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占 2025 年末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26.63%;均是对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际业务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关于华智数媒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付力强 金 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