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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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受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力诺”)股东任翔(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
组织实施本次浙江力诺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
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
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泰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
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泰证券接受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为其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泰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
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等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
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任翔,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身份证
号码为 3701051962********。
   (2)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承诺的情形。
   (3)出让方非浙江力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出让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2025 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相关规定的情形。
   (5)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
受限情形。
   (6)出让方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
情形。
   (7)出让方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需要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对出让方身份证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出让方进行访谈
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
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
规定:“(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
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
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
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
核查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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